2009年10月24日荊州市長江大學文理學院的四十多名學生,在長江幹堤寶塔河段沙灘上秋遊野炊。兩少年落水,6名大學生毅然躍入江中相救,9名大學生手拉手結成人鏈接應。兩名少年得救了,意想不到的情況,也跟著發生了。流沙瞬間崩塌,人鏈驟然斷裂,9人被卷入漩渦。一旁的3名冬泳隊員見狀,立即跑過來,跳入江中救助陷入危境的學生。10分鍾後,6名大學生得救,3名大學生下落不明。一些以撈屍爲生的人聞訊趕到,大學生多次跪求船主請他們搜救遭拒,船主稱“活人不救,只撈屍體”,並且索價36000元撈屍體,最後又加多300元。當大學生籌夠部分錢後,撈屍者便開始撈屍。當一名遇難學生的遺體被打撈出水。撈屍人和他的同伴一手拉著一根系住遺體的尼龍繩,另一手比劃。這就是震驚全國的“挾屍索天價”事件!如果撈屍者聞訊趕到時立即施救,那3名大學生可能不用犧牲。
荊州挾屍索天價後面肯定有很長的利益鏈。但是網上也有不少頌揚漁民撈屍的故事,他們幹完活後只要溺亡者家屬隨便“意思”。這部分漁民的動機可能簡單得多,背後也可能沒有利益鏈。
但是政府仍然應該正視這種現象!如果一個地方長期需要撈屍活動,那麽地方政府就要想辦法如何減少這種需要!另外真的有需要時,政府也要領頭,全程主導,以表示對死者的尊重。
我建議中央政府應該對這類事情有一個規範性的步驟,以下五點原則應該可以作為參考。地方政府應該按當地經濟能力執行。如果短期內真的需要靠漁民撈屍,也應該由地方政府領頭,全程主導,不能搞得像買賣一樣。
第一: 如果警察沒有嘗試救人,就不能認定溺水者已經人溺亡!
第二: 如果時間緊逼,警察可要求(事後政府付錢)附近私人船只救人。但不應該是撈"屍",應該是假定溺水者仍然有救活的可能!溺水者可能昏迷在水面還岸邊,被雜物隱藏了,警察不能隨意宣告開始撈"屍"!
第三: 警察如果征用私人撈"屍",要派警察和懂急救的人隨船觀察,以防撈"屍"者浪費時間或者動作粗暴,將沒有確定已死亡的人弄得真的死了,或者不尊敬確實已經死亡的人。另外也可以保證撈"屍"過程規範。如果"屍"撈上時,還有救活的可能性時,懂急救的人可以立即救人!
第四: 如果"屍"撈上後,初步認定以沒有生命迹象,警察應該監管屍體,轉送政府部門驗屍,確定是溺水死亡!撈"屍"者不擁有屍體!
第五: 當有人報案有人溺水時,警察有責任搞清楚有多少人落水,有多少人已上岸,有多少人仍然沒有下落,沒有下落的人是否已經溺水死亡,還是自己遊(或被浪沖)上岸的另一處,已暈倒在岸邊,所以一定要“死要見屍”。換言之,警察接管現場,監督整個救人,撈“屍”,保管“屍”的過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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